CCAR-135简介
CCAR-135部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《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》,是规范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、空中游览运营活动的核心民航规章,现行有效版本为CCAR-135R2,目前民航局已启动第三次修订工作,2026年8月就CCAR-135R3修订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行业意见。
一、核心基础信息
- 发布与施行时间:2005年9月20日公布,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,2006年2月中国飞龙专业航空公司获得国内首份CCAR-135部运行合格证,标志规章落地运行。
- 修订历程:先后在2017年、2018年完成两次修订形成CCAR-135R2版本,2019年启动第三次修订,2026年8月就新版CCAR-135R3再次征求意见。
- 管理要求:运营人需通过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运行合格审定,取得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方可开展相关运行,民航局对资质实施动态管理,不符合要求的运营人会被注销资质。
二、适用范围与对象
该规章适用于使用特定小型航空器开展的商业类飞行活动,具体覆盖场景包括:
- 最大起飞重量≤5700千克的多发/单发飞机、旋翼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
- 旅客座位数≤30座、最大商载≤3400千克的多发/单发飞机、旋翼机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
- 最大商载≤3400千克的多发/单发飞机、旋翼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
- 同一机场起降、飞行半径超过40公里的空中游览飞行(后续空中游览飞行拟调整至CCAR-136部管理)
三、第三次修订(CCAR-135R3)核心方向
本次修订以“分类管理、放管结合、以放为主”为指导思路,重点优化内容包括:
- 重构规章分类管理体系,从原按载客形式分类调整为按航空器类型分类管理
- 简化机载设备要求的相关表述,删除部分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
- 补齐原规章在风险分级管理、适配新业态新技术方面的规则空白
- 修订部分人员资质要求,例如2017年第一次修订时已将目视运行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要求从500小时提升至800小时
四、配套关联规则
- 与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》(CCAR—135TR—R3)衔接,申请CCAR-135运行资质需同时满足企业法人资质、航空器配置、人员执照、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投保等前置条件
- 直升机医疗救护、直升机国际运行等特殊场景的运行,需在CCAR-135部基础上,额外符合对应专项咨询通告的补充要求
- 规章对不同座位数航空器的飞行数据记录器(FDR)、驾驶舱话音记录器(CVR)安装要求有明确细化规定,相关条款也在本次R3修订中同步优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