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CAR-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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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

收录时间:
2026-08-01

CCAR-23简介

CCAR-23现行有效版本为《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6号),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,替代了原2004版CCAR-23-R3,是国内小型通用类飞机的核心适航审定依据。

一、核心适用范围

  • 基础门槛‌:适用于乘客座位数19座(局方另有规定除外)及以下、最大审定起飞重量8618公斤(19000磅)及以下的飞机。
  • 审定等级划分‌:按最大乘客座位数分为4级,1级为0-1座、2级为2-6座、3级为7-9座、4级为10-19座。
  • 性能等级划分‌:按飞行速度分为低速、高速两类,低速要求VNO和VMO≤463公里/小时且MMO≤0.6,高速则超出该阈值。

二、核心修订变化

  • 类别简化‌:取消原版本中正常类、实用类、特技类、通勤类的细分划分,统一命名为“正常类飞机”。
  • 审定逻辑优化‌:不再按重量和动力装置类型划分要求,改为按座位数、性能等级匹配对应安全标准,降低低性能简单机型的审定成本。
  • 条款精简‌:仅保留核心安全性要求,原具体设计指标、符合性方法全部转移至配套规范性文件中,适配新技术应用。

三、新增专项要求

  • 专门增设‌H章 电动飞机补充要求‌,覆盖电推进系统、电池与配电系统、电池及电动力系统防火等专项适航条款,适配电动通用飞机的发展需求。
  • 保留特技飞行单独审定通道,未通过特技审定的飞机仅可开展常规机动,坡度不得超过60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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