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简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是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基础性法律,最新修订版于2025年12月27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,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发布,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,全文共十六章二百六十二条,围绕民用航空全领域作出系统性规范。
一、立法与修订历程
- 首次颁布:1995年10月30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,1996年3月1日正式实施。
- 历次修正:先后历经6次局部修正,分别在2009年、2015年、2016年、2017年、2018年、2021年完成。
- 全面修订:2025年完成第七次全面修订,是该法实施以来改动幅度最大的一次,首次将“低空经济”写入国家法律层面。
二、核心立法目的
- 维护国家领空主权与民航权益,保障航空活动安全有序。
- 保护民航活动各方合法权益,推动民航事业高质量发展。
三、核心框架与重点内容
- 民用航空器管理
- 明确航空器国籍不得双重登记,规范所有权、租赁权、抵押权的登记规则。
- 建立全链条适航许可制度,新增无人驾驶航空器专属管理条款,要求其取得适航许可并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。
- 航空人员资质管理
- 划分空勤、地面人员两类,除乘务员外其余岗位需取得民航主管部门执照。
- 明确机组与机长权责,细化飞行执勤、休息时间规范,严禁受酒精、药物影响执飞。
- 民用机场与空中航行
- 区分运输机场、通用机场两类管理,划定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区,强制配备无人机探测反制设备。
- 国家统一管理空域,管制空域内飞行需取得许可,严格遵守目视/仪表飞行规则。
- 公共航空运输规范
- 新增旅客权益保护专节,要求企业公示运输条款、及时发布航班动态,明确延误/取消后的客票变更、食宿安置责任。
- 划分旅客伤亡、行李货物损毁、航班延误的责任边界,设定清晰赔偿限额与诉讼时效。
- 通用航空与低空经济
- 经营性通用航空需申领运营许可证,非经营性实行备案制,明确投保强制责任险要求。
- 首次将低空经济纳入法律保障,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,省级政府可制定本地低空经济发展规划。
- 法律责任与处罚
- 针对无证运营、净空区违规活动、无人机黑飞等行为设定高额罚款,未经许可生产/飞行无人机最高可罚200万元。
- 明确扰乱航空秩序情节严重者可被限制乘机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四、本次修订核心亮点
- 全面覆盖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新业态,适配低空经济发展需求。
- 强化旅客权益保护,细化航班延误、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则。
- 压实全链条安全责任,大幅提升安全类违法处罚力度。
- 明确机场公共基础设施定位,出台多项扶持政策推动民航科创与产业发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