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CAR-85简介
CCAR-85现行有效版本为《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》(CCAR-85-R1),2021年7月1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号修订重新发布施行,旧版2006年CCAR-85原版规章已同步废止。
一、核心适用范围
- 覆盖民用航空运输机场(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)导航设备,以及航路、航线使用的导航设备的开放与运行全流程管理。
- 适用对象包括所有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、民航局及地区管理局相关监管部门。
- 与你之前了解的CCAR-97飞行程序管理规章配套,是导航设备投入运行的核心合规依据。
二、导航设备开放分类与管理模式
- 投产开放:新建、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,实行许可管理,需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后由民航局最终审核批准。
- 特殊开放:设备大修、重大调整、停用超90天重启等场景下的重新开放,实行许可管理,由地区管理局直接完成许可审批。
- 定期开放:设备按规定校验周期完成飞行校验后的开放使用,实行备案管理,无需单独申请许可。
三、投产开放核心准入条件
- 设备安装符合国家和民航相关规定,工程竣工验收合格。
- 经飞行校验后完全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。
- 设备试运行结果正常、稳定、可靠。
- 设备台(站)址、频率、呼号已获得民航局相关部门正式批复。
- 设备型号符合民航局准入相关规定。
四、特殊开放适用场景
- 飞行事故调查需要开展特殊校验时。
- 设备大修、重大功能升级,工作频率、天线系统、电磁环境等关键要素发生改变时。
- 停用超过90天的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时。
- 维护、管制、飞行人员发现设备信号异常,无法提供正常导航服务时。
-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认为有必要开展特殊校验的其他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