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CAR-3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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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

收录时间:
2026-08-01

CCAR-36简介

CCAR-36全称为《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》,是中国民用航空领域专门管控航空器噪声水平的强制性核心规章,属于CCAR体系中航空环境保护类的关键文件。

一、基础规章信息

  • 首次施行‌:2002年3月20日首次发布施行,2007年4月15日完成第一次修订,现行有效版本为CCAR-36-R2。
  • 制定依据‌:参考国际民航组织(ICAO)公约附件16第4到第7修正案、美国联邦航空条例FAR36第23到28修正案制定,保持与国际主流适航标准同步。
  • 适用范围‌:覆盖亚音速运输类大飞机、亚音速喷气式飞机、螺旋桨小飞机、螺旋桨通勤类飞机、直升机等多类民用航空器。

二、核心噪声分级标准

  • 第一阶段:噪声级高于第二阶段噪声限制,对应未满足第二阶段及以上要求的老旧航空器。
  • 第二阶段:噪声级处于或低于第二阶段限制,但高于第三阶段噪声限制。
  • 第三阶段:噪声级处于或低于第三阶段噪声限制,是此前国内主流的噪声合格审定基准。
  • 第四阶段:噪声级处于或低于第四阶段噪声限制,曾是国内长期执行的现行标准。
  • 第五阶段:2023年起国内全面采用的最新标准,C919大型客机即按该标准研发。

三、2022年修订核心内容

  • 引入“第五阶段噪声级”“第五阶段飞机”“第十四章噪声级”等最新国际术语定义。
  • 新增第五阶段噪声级的具体噪声限值要求,同步更新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6卷Ⅰ的对应版本。
  • 新增第三、四、五阶段飞机的声学更改要求,补充倾转旋翼航空器的声学更改专项条款。
  • 新增D章超音速飞机噪声要求、K章倾转旋翼航空器噪声测量评定与限制要求。

四、实际应用与行业影响

  • 已用于国产Y12E、Y8F-600、ARJ21-700等机型的噪声合格审定,以及引进境外航空器的型号认可审查。
  • 要求噪声超标航空器限期分阶段退出市场,推动老旧高噪声机型逐步淘汰,降低航空运行的环境噪声污染。
  • 2023年全面接轨第五代标准后,消除了此前的技术壁垒,为国产大飞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扫清了噪声适航层面的合规障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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